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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法院又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12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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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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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怀集法院依法对以赵某、陶某昌、廖某先、梁某楚为首的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宣判。12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判以一年四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人民币十二万元到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怀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怀集县文创网络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创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赵某、陶某昌各自出资投入公司,被告人廖某先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由被告人廖某先、梁某楚、李某文管理,并吸收了被告人陈某林、陈某元、邓某凤等人为公司员工。


期间,文创公司制定放贷工作流程等工作制度,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该公司以不低于年利率109.5%向42名借款人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96920元,至案发时共收取除本金之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196元。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某林、陈某元、陈寅某、陈钢某、梁某蔚、莫某景等人作为催收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追讨,并对借款人采用张贴大字报、殴打、滋扰、恐吓等方式,逼使借款人还债。


怀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陶某昌、廖某先、梁某楚、李某文纠集被告人陈某林、陈某元、邓某凤等人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并由被告人梁某蔚、陈寅某、陈钢某、莫某景等人采用暴力或“软暴力”等手段追讨借款,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怀集县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赵某、陶某昌、廖某先、梁某楚在实施共同犯罪中,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该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文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是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七名被告人在非法经营、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罪行承担责任。


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赵某、廖某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陶某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梁某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予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196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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