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今天是:2021年08月09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动态 > 综合读报

网购维权门道多 输赢大不同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1-11-10

网购用户数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网购投诉量及涉诉率也逐年攀升。当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用法律来维权,这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维护,也是净化消费环境的重要手段。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一年以来审结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此类案件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期探索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优化网络营商环境的最佳途径。

进口洋酒没有中文标签,合不合法?

王女士在网上看中了一款“80年代 一甲日本调和威士忌 复刻版 稀有”洋酒,打算购买后送朋友。她向客服询问,客服发送了实拍照片及介绍。再次确认威士忌系原装进口后,王女士下单购买了4瓶,共支付3000余元。

几天后,王女士收到快递,她拆开包装检查是否有破损,却发现酒瓶上没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说明书,也没有任何检验检疫证明……安全都无法保障的酒哪敢送人?王女士既失望又生气,遂把卖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卖家退回货款及运费,并赔偿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经营者应依法依规保证其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然而卖家无法证明该酒系通过合法途径进口并经过检验检疫,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故王女士主张卖家“退一赔十”,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卖家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卖家认为,该酒产自20世纪80年代,当时尚无贴中文标签的要求,其从民间收藏者手中购买获得,故无法提供相关报关单据和检验检疫证明等,但该酒有完整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食品要在我国进行销售,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即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方允许销售。同时参考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征税税单和卫生证书,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中文标签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本案进口酒虽生产日期标注为20世纪80年代,但销售流通行为发生于2020年,仍应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而卖家未能提供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无法证明该酒系通过合法途径进口并经过检验检疫合格,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上海一中院遂维持原判。

“神奇粉末”减肥是虚假宣传吗?

吴小姐一直对自己的体重不满意。通过网络广告,吴小姐向纤纤公司购买了“神奇粉末”荷叶茶、酵素饮品等减肥食品、保健品及瘦身售后服务等,共计12万余元。

纤纤公司为吴小姐安排了一名售后工作人员及一名健康顾问,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吴小姐提供减肥期间的饮食指导等服务。根据方案,吴小姐陆续收到相应的减肥产品,并在顾问的指导下开始食用。一段时间下来,吴小姐从开始食用产品时的70公斤减至60公斤。

但吴小姐认为,体重减少并不是食用产品产生的效果,而是节食并保持运动量产生的效果,并且她在食用减肥产品期间便秘严重,停用后身体也出现不适。吴小姐还发现,纤纤公司销售的大量产品属于食品,并不具备保健功效。因此,吴小姐认为纤纤公司对商品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纤纤公司全额返还购物款1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产品的相关许可证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吴小姐购买产品后的实际体重情况,吴小姐的诉请均无相应依据支撑,遂驳回吴小姐的全部诉请。吴小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吴小姐减重10公斤左右,已达到一定效果。吴小姐作为成年人,对推荐的减肥产品的性质功能应当具备符合常理的判断力,其多次下单购买,且对收到的减肥产品无异议并已全部食用,可以认定吴小姐知晓产品的性质功能,且产品外包装也已标注产品组成及归类。而纤纤公司的减肥产品具有食品许可资质证书,系通过合法渠道采购,且供应商也具有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资质,故吴小姐主张依据并不充分,不予采信。同时,吴小姐未能提交证据佐证系使用产品导致身体不适。上海一中院遂维持原判。

无人机撞树丢失,卖家该不该赔?

陈先生在网上下单向圆圆公司购买了一架无人机,价格为5898.99元。陈先生很快就收到了无人机,快递盒里还有4个文档,包括物品清单、快速入门指南、免责声明和安全操作指引、桨叶保护罩使用说明。

假期,陈先生一家人带着无人机在公园游玩,可没想到的是,这无人机在飞行时撞到树后就坠机找不到了。刚买没多久的无人机丢了,陈先生越想越心痛,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圆圆公司赔偿其丢失的同型号无人机。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陈先生未能认真阅读快速入门指南、免责声明和安全操作指引、用户手册等文档及观看教学视频,由此误认为该飞行器具备避障功能,操作不当。一审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圆圆公司作为销售者,负有交付质量合格产品及相应配套说明的合同义务。而陈先生在收到无人机后未对产品本身提出质量异议,故圆圆公司已完成合同交付义务。无人机操作具有特殊要求,陈先生未遵守飞行安全指引,是无人机丢失的起因及主要原因,陈先生应对该行为负相应责任,该行为导致的物损亦符合免责声明条款。

庭审中,陈先生又提出:产品说明应指出无人机没有左右避障功能。

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圆圆公司已向其提供相关指引文件及教学视频等在线下载途径,陈先生可由此获知涉案无人机性能及操作规范,圆圆公司并无隐瞒或者欺骗的故意和行为,而且在快速入门指南中载明涉案无人机配备位于机身前方、后方、下方的七目视觉系统,具备前、后方主动避障功能,未提及具备左右避障功能,亦无证据证明圆圆公司承诺该无人机具备左右避障功能。

据此,上海一中院遂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