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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发展

  • 来源:怀集县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5-01-12

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

讨论会征文

 

 

 

 

 

 

 

 

 

 

 


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发展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钟焕英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作者简介:

 钟焕英,女,1978年生,暨南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书记员,联系电话:0758-5522139、13924526262,E-mail:13924526262@139.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编号:     (注意:该编号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填写)

 

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发展

 

论文提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小企业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尤其是融资困难已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当然现今民间借贷的发展还有许多不成熟之处,民间借贷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又大大的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与引导以及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针对金融需求构成分析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民间借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小企业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尤其是融资困难已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融资渠道的不畅通,中小企业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把目光转投向了民间借贷。

一、前言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有别于金融部门与法人之间、金融部门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金融借贷,也有别于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法人借贷。

(二)民间借贷有其自身的特点

1、借贷主体的多样化

过去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有亲属、邻居、朋友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现在的民间借贷主体则呈现多样化,不仅包括工人、农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等自然人,一些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等也涉足其中。在借贷过程中还出现了中间人、证明人等以前借贷中未曾出现过的一些主体。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用途的多样性

过去人们借款主要是用于看病、结婚、添置生活用品等。现在的借贷已不局限于这些生活性消费,更多的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甚至还有些用于炒地、炒金、炒股、炒房、买彩票、赌博、高息转贷等活动。

4、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5、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6、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7、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二、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正规借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1、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

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三、民间借贷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借贷这一社会现象将长期存在并影响我国。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有过民间借贷行为,特别是前段时间国家压缩银根,金融部门办理审批借贷手续繁琐,发放借贷的数量减少,公民、企业从国家金融部门获得的借贷难度加大等等这些因素,都为活跃民间借贷提供了土壤。总之,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借贷双方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借款方居心不良,故意制造某些漏洞,利用借贷制造某些可乘之机,致使很多出借人把钱借了出去,无法收回来,达不到预期目的;有的出借人由于种种原因,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最后借款方未能如期借到款项,未能通过借款从事其他活动,造成借款方损失。一般民间借贷都是在亲戚、同学、同事、朋友间发生,借款时双方是非常友好的,但因为后来未能按时还款,或者是未能按时把款借出,到头来双方闹成缰局,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

(一)借贷规模明显扩张。

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单户与单笔借贷金额大幅攀升, 个人交易金额从几千元发展到上万元、几十万元, 企业交易金额从几十万元到百万元、千万元以上。

(二)借贷手续日趋完备, 企业借贷方式呈现多样化

目前, 通过民间融资手段来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行为已获得多数公众认同, 大部分借贷双方订立书面协议,且协议内容较为完备, 如借贷双方姓名、金额、利率、期限等, 有担保的还会签订担保协议。

(三) 以解决临时性资金不足为主, 利率水平不断攀升。

主要原因是连续加息、银根趋紧等国家宏观调控措施逐步实施, 信贷资金渐趋紧张, 民间融资难度加大, 导致借贷利率持续升高。

四、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一) 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不健全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空间

近年来, 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社会担保体系发展滞后等因素叠加, 导致中小企业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 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可能。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

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起诉,法院也会以民间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

五、民间借贷的规范与发展

近年来,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力度加大, 银行信贷资金趋紧, 微观经济主体资金需求的刚性助推了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或居民在创业起步、经营中的资金急需, 但不规范、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时有发生, 对经济乃至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关注, 将其纳入可调控和有效监管的范畴。

借贷从无息到有息,甚至是高息。过去亲属朋友间谁家有个事差点钱,大家互相帮忙一下,是绝不可能出现利息的。现在借贷双方早已跳出亲戚朋友的圈子,而且市场经济导致大家的经济意识都很强,大部分的借贷双方都约定了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有的甚至是高息,借款时就要在本金中扣除。更有甚者还另外约定较高的违约金。

民间借贷具有典型的双重性,积极的方面是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特别是非公经济中的中小企业成长、农村经济中农户的生产经营、日常消费等起到了相当大的积极作用;消极方面是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经常导致资金链条断裂等事故,进而引发连锁不良反应,危害经济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

基于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缺乏和危害巨大问题,要从制度和规范入手,以完善制度规范为切入点,强化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拓展和优化民间借贷渠道,促进民间借贷有序发展。

﹙一﹚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规范引导与保护发展并重

国家或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现状,尽快建立和健全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其他非法融资手段的区别与界线进行明确的法律解释,从而用法律手段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利益,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二﹚以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

积极发挥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为民间借贷双方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正规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数量、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可以进一步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有利于使民间融资由低下操作变为规范的市场行为。另外也有利于对民间资金的有效监测。

﹙三﹚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通过各种途径,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小额信贷公司,扩大其资金来源。由于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被要求不能吸收存款,贷款主要来源于资本金和少量的信贷资金。而且目前小额信贷公司发放的贷款总额都已经超过了自有资本总额,如无后续资金补充,则将面临无法继续经营的局面。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政策,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组织架构和控股权等问题,为民间资金参与小额信贷打开政策之门。同时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补偿机制,筹集贷款风险基金,向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贴息和呆账损失弥补,提高其抗拒风险的能力。

﹙四﹚建立规范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

在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的选择上,应该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应利用其分支机构建立起自下而上的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对每一笔民间借贷业务的交易方、交易金额、利率、期限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将民间借贷的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来。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以投资与融资性为标准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借贷活动加强规范监管。对明显高利贷行为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遏制和严厉打击,避免“借贷风波”的发生,同时也要将具有明显投资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管理,坚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和优化其他民间借贷配套措施

一是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让利率水平正常体现出资金价格,并积极放松直接融资的审批管制,拓展多元化的直接融资渠道;二是继续强化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改变大型金融机构的内部考核运营机制,促进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创新;三是在规范影子银行的前提下尽量拓展非新增人民币贷款融资渠道,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发挥融资租赁、信托、典当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四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落实民间投资“36 条”,提高垄断行业的竞争水平,吸纳更多的民间资金;五是继续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展居民投资渠道。从发展的角度看,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行为有其经济内生性,是中小经济体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主体拥有追求价值增长的发展权,有权在现行制度下利用法律和政策规定自主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对民间借贷不应一味打压,而是应该允许其开放发展,并通过制度改进对其进行规范,进而通过引导其规范发展来保障民间借贷主体的基本权利,以此促进金融市场结构优化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六、结束语

总的来说,通过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引导与规范,采取各种合适的措施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不仅可以更好的发挥民间借贷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还对社会的稳定与金融体系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正规金融缺位的情况下,健全与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以弥补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就显得尤为迫切。

 

参考文献:

(1)樊华:《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之民间借贷》,载wenku.baidu.com/view/0c94a9f5ba0d4a7302763a7b.html。

(2)孔令学:《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辨析》,《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

(3)杜敏、王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问题探究及应对之策》,《人民司法》2012年11期。

(4)曾冬白:《浅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www.110.com/zliao/article-214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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