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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介

怀集县位于广东省西北部,肇庆市北部,绥江上游,东接阳山县、广宁县,南连德庆县,西连封开县和广西贺州,北邻连山与连南。怀集县地处广东、广西、湖南三省(区)结合部,二广、昆汕、太澳三条高速公路和贵广高速铁路交汇处,是承接珠三角、辐射大西南、通向东盟经济区的桥头堡;是广东省人口、面积、资源大县。全县总面积3573平方千米。总人口103万人。面积占肇庆全市的三分之一,人口占肇庆全市的四分之一。辖18个镇1个民族乡(壮、瑶族为主),两个国营林场,全县有322个村委会(居委会)。是广东省西北通桂达湘的重要交通枢纽。

怀集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10月,现设有政工科、执行局2个直属机构和司法警察大队1个直属行政单位,下设纪检监察室、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书记员管理科、司法行政装备科等12个内设机构和凤岗、梁村、永固、冷坑4个派出法庭。2019年机构改革后,怀集法院设有8个内设机构,4个派出人民法庭。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4个派出机构:梁村人民法庭、永固人民法庭、冷坑人民法庭、凤岗人民法庭。

改革开放以来,怀集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立足审判工作,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怀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广东省优秀法院”荣誉;

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各一次。



怀集县人民法院

机构设置及沿革


1950年怀集县人民政府成立,设立了怀集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配备审判员、见习审判员、办事员各1名,主管司法、审判工作,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法律文书。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入开展,为了组织专门力量审判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等犯罪分子,1951年.成立怀集县人民法庭,并于全县12个行政区设立分庭。


1953年8月,撤销司法科,成立怀集县人民法院,其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接待室和办公室,共配备工作人员13名,其中大部份干部职工由原司法科和人民法庭转来。最初,缺正院长职,由副院长主持全面工作。10月,县人民政府任命副县长郝有才兼任法院院长。1954年,县人民法院内成立审判委员会。


1962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广东省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条例》要求,县法院的审判工作逐步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原则和制度,审判人员进一步充实。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一片“砸烂公检法”声浪中法院机构瘫痪。1967年12月,由怀集武装部对县公检法三家实行军事管制,一切权力归军管小组。1968年6月开始,审判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负责。1968年10月,县法院除工人留家看守档案资料外,共余20名干警全部下放到“五·七”干校或农村参加劳动。1972年10月,按照上级指示,怀集县人民法院恢复,内部按1966年前那样设置机构,原来被下放的干警陆续归队。


1976年10月,打倒“四人帮”后,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审判力量,增设人事、院长等股室。为配合“以经挤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需要,1981年10月设立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配备工作人员5名,专门审理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85年以后,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本院先后增设了执行庭,行政审判庭、纪检监察室等。到1992年底止,怀集法院共设8个庭科室,其中审判庭5个(即: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执行庭),其他科室3个(即:办公室、政工室、纪监室)。


1993年3月,梁罗生同志当选为本院院长。1993年7月,经报县编委同意、本院先增设了立案室、法警队、经济审判二庭(原经济审判庭改为经济审判第一庭)、审判监督庭。至此,本院共设立审判业务庭7个,其他庭室5个。本院实编干警人数87人(2006年前公务员编制为85名,职工13名,2006年底缩减公务员编制为72名,职工10名)。


怀集县人民法院成立后,为方便人民群众,起初派审判人员到各区乡巡回,就地受理案件。1955年设立梁村、冷坑两个固定的人民法庭和风岗、诗洞两个巡回法庭。1957年又增设怀城、中洲两个固定的人民法庭。


1968年至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工作之前,人民法庭被撤销。县人民法院恢复后,随即恢复梁村、冷坑、凤岗、诗洞、怀城、中洲6个和增设幸福、马宁、大岗3个人民法庭。


1975年,根据广东省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实行“一社一庭制”,全县有人民法庭24个,每个人民法庭配备审判人员1一2名,人员属人民公社编制。


为了加强人民法庭的建设,保证其正确地依法行使审判权,根据上级指示,1979年冬将“一社一庭”缩减为怀城、幸福、梁村、冷坑、凤岗、中洲、诗洞、大岗、马宁9个人民法庭,其人员改属县人民法院编制。1980年,因审判人员不足及根据实际需要,撤销幸福、马宁、大岗3个人民法庭。后由于审判业务需要分别于1986年和1995年增设诚南、大岗2个人民法庭。至1995年底,人民法庭共8个.有审判人员26人,其中怀城庭4人,梁村庭3人,冷坑庭3人,凤岗庭3人,中洲庭3人,诗洞庭3人,城南庭4人,大岗庭3人。1999年撤冷坑庭、诗洞庭、城南庭、大岗庭,2006年撤怀城人民法庭为永固人民法庭4人,撤中洲人民法庭为冷坑人民法庭4人。


1979年前法院机构,其形式两种:合议庭、审判委员会。1980年以来,形式三种,增加独任庭。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及职能分别是:独任庭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简单民事、济纠纷案件;合议庭之组成:由审判员1人、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一般为五至十一人。其任务有三:①总结审判经验;②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③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