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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30号),怀集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县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县法院管辖或上级法院指定由县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审查处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参与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学法、守法。

(四)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五)管理、监督和指导永固人民法庭、梁村人民法庭、冷坑人民法庭、凤岗人民法庭等派出机构的审判工作。

(六)承办其他应由县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法院设政工科、执行局和12个内设机构。

(一)政工科(副科级)

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工资福利、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法官和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司法警察报批审查工作;负责人员培训、进修规划、计划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党建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二)执行局(副科级)

负责对本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法律规定有给付内容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内设机构(均为副科级)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协调各庭、科、室之间的关系;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负责文印、机要、保密、档案、物资装备工作;负责行政经费和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工作,监督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2)研究室

负责调研工作,研究审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起草各种综合性文件、报告、材料、编写简报、信息动态和案例分析,负责机要文件收集、保密等工作;负责法院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3)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实施,依法查处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控告、检举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来信来访工作。


(4)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辖区内或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案件事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5)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理辖区内或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和自然人之间合伙、债务、侵权等起诉到法院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6)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理辖区内或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纠纷、合同关系纠纷、债务关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7)民事审判三庭

依法审理辖区内或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和企、事业单位申请宣告破产的案件。


(8)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属本院管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的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9)立案庭

依法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行政和申请执行等案件的审查和立案工作;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和流程管理;负责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对案件审判的排期和需要财产保全的案件办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手续作出裁定;收转各种诉讼资料、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10)审判管理办公室

审查处理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依法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审案件;处理申诉的来信来访和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11)书记员管理科

参与各审判庭的案件审判;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安排书记员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判记录;负责各类诉讼档案文书的立卷、整理、归档、装订等辅助性工作。


(12)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

负责审判庭和人民法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本院装备、人员服装的管理、发放工作;负责法院的办公现代化建设和通讯、电脑联网管理维护。


(四)直属行政单位(副科级)

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执行拘传、搜查等工作;参与民(商)事、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拆迁等强制性执行活动;负责院机关的警卫安全工作。


(五)派出机构(均为正股级,后改均为副科级)

中心人民法庭

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在本院设置永固人民法庭、冷坑人民法庭、梁村人民法庭、凤岗人民法庭,负责审判各类民(商)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


三、人员编制

县法院机关行政编制为87名(院机关59名,司法警察12名,人民法庭16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政工科长1名、副科长1名;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长、司法行政装备科科长各1名,副科长各1名;办公室主任1名、研究室主任、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各1名,副主任1名;庭长10名、副庭长10名;执行局长1名(由副院长兼)、副局长2名;书记员管理科科长1名、副科长2名;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2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按行政编制15%比例配备事业编制11名。